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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涵

2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杠杆率新规利于资本充足 过度扩张和监管套利受限

杠杆率是指调整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越高,商业银行拥有的资本越多,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修订后的《办法》保留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监管标准,共5章25条3个附件,规定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比率国际规则的修订相一致,主要调整了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证券融资交易等风险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披露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

杠杆率新规利于资本充足 过度扩张和监管套利受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定量计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有所提高,但修订后的办法并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主要影响因素如下:修订后的《办法》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不再要求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但可随时无条件取消但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信用转换系数的贷款承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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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认为,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和贸易融资属于表外项目,调整这些项目的转换系数将减少这些项目占用的风险资本,从而间接有利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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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贷款承诺外,应计算10%的信用转换系数,其他表外项目按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新的杠杆率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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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衍生资产计量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资产的计量方法。根据原办法,衍生资产按现行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除抵押物。修订后的《办法》原则上规定,除符合要求的合格存款外,不得扣除抵押物。考虑到信用衍生品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品风险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商业银行作为信用衍生品信用保护的卖方,除了按照现行的风险暴露方法计量信用衍生品的资产外,还应将信用衍生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总杠杆暴露。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结算成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结算服务时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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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只规定了卖出回购、买入转售等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应按会计准则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余额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当其符合审慎性条件时,允许银行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第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即从贷给交易对手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中扣除所有抵押品后的净风险敞口。

杠杆率新规利于资本充足 过度扩张和监管套利受限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了杠杆比率指数作为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办法》,确立了中国银行业杠杆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

杠杆率新规利于资本充足 过度扩张和监管套利受限

银监会表示,实施杠杆监管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扩张资产负债表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程度,防止银行利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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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年末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按季度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并每半年按照规定的模板披露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其他商业银行至少应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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