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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作出答复,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国务院答复如下:1 .同意将长春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春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城市间格局独特,工业遗产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吉林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批准精神和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深入研究和探索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和价值,明确保护原则和重点。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重要保护区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城市格局的保护,注重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历史建筑的改造,不开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适应的建设活动。

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加强对长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据了解,2008年以来,长春市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2013年开始编制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随后,国务院接受了长春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
标题:国务院同意将长春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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