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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
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一步。5月12日,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正式落地,试点城市将继续推广。
5月1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顺利实施,拟选择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为全市试点城市,各省、自治区选择一个人口多、综合管理能力强的试点城市。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公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购买此类保险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当年平均年限额为2400元。

根据《通知》要求,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个人,以及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中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人。

在操作层面,允许相关部门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税前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组织购买符合员工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单独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和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超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扣除。

然而,具体问题,如具体的试点公司、试点健康保险类型和实施步骤仍有待澄清。根据通知,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开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综合健康保险产品。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以按照统一的政策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执行。

据海康人寿相关负责人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引入单一险种的新政策旨在为全社会拓宽健康保险资金来源,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担医疗风险的格局。这也符合保险“全国十条”所倡导的“保险真正回归保护”的要求

《中国商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行业预期上述税收优惠将成为刺激健康保险市场的重要杠杆。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587亿元,同比增长41%。然而,商业健康保险仅占8%,远低于美国40%的水平;健康保险的人均保费只有116元,大约是美国的1/144。
标题:商业健康险税优细则落地 各省选一城市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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