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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三板固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新三板公司将公司章程修改为“同意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体现了这一新兴市场再融资的灵活性和个性化,但也存在潜在的不公平风险。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统计,自2105年以来,许多公司都宣布打算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条款”的条款。例如,杨丽萍子公司云南文化在5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如果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公司机构股东代表、深圳创业投资西南区总经理徐翔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本公司今后吸收更多的公众股东,不再需要公告和要求原股东逐一签字确认。

《上海证券报》记者在查阅相关依据时发现,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原股东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款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没有相关条款,也没有相关规定对国有股转让公司限制该条款。

上海普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松关注新三届董事会,他认为《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因此,股东是否享有股份转让优先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约定。在实践中,上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做法,“原股东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简化了程序,保证了投资机构在系统中的移动,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既方便又实际上嵌入了风险。

“一个极端的情况是,在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后,可能会有大股东以较低的价格合法地将利益转移给特定的投资者和机构。虽然《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因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费时费力。李东松强调,“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平均人数约为35人,处于股权分置的初始阶段。”几个创始股东基本上可以控制公司67%以上的股份,很容易就修改条款达成意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今后随着公司股东数量的增加,只要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在34%以上,即使其他股东要求公司章程恢复“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条款,也无法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从上述角度来看,新三板固定收益股票的定价机制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在原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固定收益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不侵害原股东的利益。
标题:他们的优先认购权为何被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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