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08字,读完约6分钟
请点击原文:gyj.changchun.gov/gsgg/201703/t20170330_1754274.html
关于规范长春市供热收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供热企业、供热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我市社会各界反映的供热价格相关问题,经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关于执行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的问题。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学生宿舍和职工公寓、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军营、社区办公室和公共活动用房(外部营业用房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盲人经营的按摩院和微型杂货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裁缝店、干洗店、宗教事务局批准的宗教场所。

2.关于工业企业和学校(不包括执行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的用户)以及营业用房超高供暖收费问题。工业企业、学校和手术室使用热能。结构高度超过3米的,以0.3米为计算单位(小于0.3米的,按0.3米计算,热价增加5%)。如果高度达到6米(含6米),最大增幅不得超过50%。对于层高在6米以上的特殊用户,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可根据实际用热情况协商解决。

3.公共地下车库(地下停车位)取暖费。有供热设施的,按照现行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即每平方米15.50元,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50%收取31元。没有供热设施的,不缴纳采暖费。如果建筑高度超过4米,一次性收取5%的热费。

4.关于那一年新住房的费用。在当年新建的住宅建筑中,申请供热的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供热费用。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支付基本热费的20%,其余80%的热费由开发商承担。对于未入住的用户,开发商应承担全部热费。

5.基本热费的征收。在采暖期(现已实行分户控制)不需要供热的用户,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供热企业负责停热。整栋大楼不需要供暖,所以不需要支付基本的取暖费。

6.关于停止供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收费问题。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申请不供热并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应自恢复供热之日起,在恢复供热后缴纳热费(热费总额在供热期\u 167天×恢复供热后天内缴纳),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对于已缴纳基本采暖费20%的用户,供热企业在恢复供热时,不得向其收取螺栓开启费等各种费用。

7.滞纳金。对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的热用户和往年拖欠热费的热用户,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8.关于住宅阁楼的费用。供暖设备安装在住宅阁楼上,供暖费用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阁楼面积不包括在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内,取暖费按双方认可的建筑面积收取。供热侧与供热侧如有分歧,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3条:“建筑空的坡屋顶,净高2.10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整个面积;净高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分计算1/2面积;建筑面积不应计算为净高低于1.20米的部分。”确认建筑面积并收取取暖费。如果加热装置没有安装在阁楼上,暂时不收费。

9.关于捐赠区域的收费问题。捐赠的房屋面积不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按照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双方的实测面积收取费用。双方如有异议,异议方应向房屋测绘部门申请测绘,并按测绘面积收取采暖费,测绘费由双方各承担50%。

10.关于阁楼和地下室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费。新建房屋进入管网、附属阁楼和地下室,无论是否安装供热设施,均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11.关于地热设施的取暖费。采暖费按现行供暖标准执行,不允许加收费用。
12.关于地下室的取暖费。供暖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取暖费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地下室面积不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取暖费按双方认可的建筑面积收取。供用热双方如有分歧,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国家标准规范》(GB/T50353-2013)第3.0.5条的规定执行:“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按结构周围的水平面积计算。如果结构高度为2.20米或以上,应计算整个面积;如果结构高度低于2.20米,应计算1/2面积。”确认建筑面积并收取取暖费。地下室没有安装供暖设备,暂时不收费。

13.供热面积收费有争议。供热面积有争议的,以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前后供暖面积有差异的,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签订供暖合同,按双方确定的面积收取供暖费用。

14.上述条款对供暖和收费问题不明确,应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市公用事业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者依法起诉。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相关规定符合《长春市供热价格调整通知》(长春市改价格[2005]64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供热价格调整的通知》(长春市市政发[2008]1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供热价格调整的通知》(长春市市政发[2015]21号)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长春市公用事业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长春市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公联字[2013]第8号)
小贴士:想知道更多关于长春当地交通、商业和生活的信息吗?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关注长春新闻网,边肖会一直回答你
标题:2017年《关于规范长春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址:http://www.cwtstour.com/ccxw/12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