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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银监会先后向各信托公司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

信托新规拉开行业洗牌序幕

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从原来的3亿元提高到10亿元;要求分类操作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增长信托不能发行集体信托计划,创新信托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明确信托公司的再融资条件,打破ipo、借壳上市的限制和监管指标;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指标,包括杠杆率指标和集中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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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信托人士表示,监管层面的分类管理鼓励信托公司逐步发展,在错位中竞争。然而,业内有些人担心,只要分类管理的具体指标付诸实施,信托公司就会在财务和业务分工上尽力满足这些指标,争取更多的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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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业正在等待分类管理指标

根据记者获得的《条例》全文,按照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标准,信托公司将分为成长性、发展性和创新性三类,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开展业务。其中,成长型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委托单一基金信托、证券信托和其他财产或产权信托,但集合基金信托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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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集体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设立专业子公司、承办担保业务、从事同业拆借、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和开展慈善信托活动。此外,发展信托公司还可以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投资基金业务、企业资产重组、并购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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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创新型信托公司,它不仅可以拓展业务,还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开展海外委托理财业务,发展房地产信托和投资基金业务。此外,创新型公司还可以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这将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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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分类管理”的升级和延续,分类管理看似严格,实际上却鼓励了行业公司的发展爱建财富相关人士表示,“成长型公司,即中小信托公司,不能发行集体计划,但可以走扩大单一计划规模的老路;创新型公司可以负债经营。目前,行业内的创新公司普遍实力雄厚,适合发展创新业务和提供行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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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分类监管将进一步加快行业优胜劣汰的步伐,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

“在分类指标明确后,信托公司将尽力迎合这些指标。毕竟,没有人希望被归类为成长型公司而失去集体信托业务的资格。”一家信托公司的业务经理告诉记者,“与单一信托相比,集合信托销售情况良好,具有短期和较高的预期回报率,涉及的领域(房地产、基础设施、证券等)也比较多。)也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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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连续盈利可以上市

除了允许创新型信托公司负债经营之外,监管当局还对信托公司上市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实施办法》,信托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借壳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前,应向当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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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和可持续的盈利能力,没有无法弥补的损失;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公司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业务在行业中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力,有明确的市场定位,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在主营业务中,最近3年在行业中排名前15位;连续两年监管评级在发展类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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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申请借壳上市和在新三板上市的信托公司,与首次公开发行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至少两年的利润要求,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在过去的三年里连续两年位居行业前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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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指出,经过几年的发展,大多数信托公司都有巨大的融资需求。一些信托公司之前也尝试过在新三板上市,监管部门出台的《实施办法》非常及时,进一步规范了信托公司的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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