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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鉴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所造成的垄断问题,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必须无正当理由不得捆绑货物。

这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如果运营商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排斥或限制竞争对手,一经查实,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出售至上一年。罚款10%;即使垄断协议没有实施,也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介绍,这一次,专门针对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市场垄断行为发布了相应的细则。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滥用知识产权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界定,主要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国家商报》记者发现,《条例》中的处罚实际上是反垄断法的延续。《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本次颁布的《条例》,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斥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达成的垄断协议未实施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的邵亚光表示,通常会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至10%进行处罚。在此区间内,可能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比例标准。

不仅是垄断协议,而且《条例》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标题: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 最高罚上年销售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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