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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我省调整职工产假的有关精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吉联发〔2016〕

一是女职工产假158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产假津贴将在假期期间享受。
第二,如果女工在怀孕28周内终止妊娠,她应根据怀孕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如果终止妊娠超过28周,她将休98天假,并在休假期间享受产妇津贴。
标题:关于长春市调整城镇职工产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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