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58字,读完约3分钟

新京报(记者李磊)原告一审败诉后,光大证券战略投资部前总经理杨建波昨日向中国证监会提起二审诉讼。4月20日,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杨建波的上诉请求包括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令;中国证监会要求维持原判。就像在一审中一样,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是它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这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焦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建波与被告中国证监会围绕四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并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相关笔录、证言及其他证据。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四个重点包括: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售决定的事实是否全面,上诉人是否有遗漏;涉及的错误交易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8?16日下午的套期保值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有豁免;杨剑波是直接责任人吗?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杨建波认为,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然而,一审判决回避了内幕交易的法律构成和事实要件,这意味着一审判决甚至没有审查什么是内幕交易,并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杨建波的律师姜立在庭审中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而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律。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关于内幕信息问题,中国证监会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总结和长期执法实践,内幕信息具有重要性和不可披露性两个特征。光大证券的“乌龙手指”符合上述特征,应被视为内幕信息。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姜立反驳说,根据法律,除了实质性和不披露,内部信息还必须包括相关性;同时,交易信息不能算作内幕信息,否则市场上的任何机构在进行下一次交易操作之前,都必须澄清单只股票的每日限额和每日限额,这是荒谬的。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光大证券既没有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也没有获悉所交易的180只etf成份股的内幕信息,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姜立说。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此外,姜立表示,光大证券是根据既定的交易计划进行的套期保值交易,符合既定的交易策略,是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同时,杨建波的交易是为了执行公司的决定,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一致。中国证监会认为,杨建波在此次事件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与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一致的。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一审判决杨建波败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etf套利过程中,我们下了234亿元人民币的订单,最终交易金额为72.7亿元人民币。大量订单推高上证指数5.96%,导致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当日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采取对冲措施,通过etf和股指期货卖出股票来锁定损失。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2013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认定该套期保值措施为内幕交易,并对光大证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建波等四名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杨建波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也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杨建波不服处罚,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中国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去年4月3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经过三次延期,去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杨建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售决定两案的一审判决,两案均裁定驳回杨建波的诉讼请求。杨建波在法庭上表示,他将上诉。

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关于二审判决,杨建波的另一名律师杨逸飞表示,判决结果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但不排除延期判决的可能性。

标题:杨剑波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地址:http://www.cwtstour.com/ccxw/135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