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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八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惩力度,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优先选择有资格的工作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6%。从2015年起,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比例设置和预留残疾人就业岗位,并提出招聘计划。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级及有条件的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意见》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附加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残疾人担任适合他们的职位。招聘机构设置残疾人招聘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给予放宽考试比例等优惠政策。同时,CDPF各级机关干部队伍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干部,CDPF省级机关残疾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冀残疾人联合会〔2014〕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发展的意见》(钟发[2008]7号)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率先安置残疾人”的要求,提高残疾人比例就业政策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首先,雇主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残疾人比例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6%。《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切实促进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执法检查,定期按比例开展残疾人就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二、各类用人单位应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招收和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岗位保留制度。从2015年起,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比例设置和预留残疾人就业岗位,并提出招聘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招收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级及有条件的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附加限制残疾人参加考试的条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残疾人担任适合他们的职位。招聘机构设置残疾人招聘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给予放宽考试比例等优惠政策。在录用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申请公务员的权利。

(四)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干部,省级残联中残疾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都适合残疾人就业(科研、技术、后勤等)),要优先考虑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要督促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岗位构成,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收残疾人。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岗位要求的残疾人。要积极组织和参与残疾人专项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招用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保持工作稳定。

(七)其他类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要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增加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惩
(八)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减税免税。

(九)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和购买专用设备和工具。同时,在原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发放补贴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支付。

(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大学生就业。为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的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的,按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岗位补贴,为期两年。上述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支付。

(十一)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残联等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要将用人单位履行残疾人就业义务的情况按比例纳入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从2016年起,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先进单位的评定,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先进个人的评定。

四、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搭建就业交流和协商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残疾人招聘会,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残疾人分类个性化服务需求。全面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就业需求,定期发布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定期回访,做好相关跟踪服务,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13)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培训需求,统筹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各司其职,按比例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和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把握残疾公务员基数。
(十五)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情况和残疾人数量,优先安排申请使用空招(聘)用残疾人空的单位编制2015年起的使用计划。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地要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落实责任,完善催收措施,规范催收程序,加大催收力度,做到依法催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征收、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把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收支纳入各级政府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共享和发布信息资源。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并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职责。

(十八)SASAC各级要重视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定期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

(十九)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网上申报系统,严格执行征收工作标准,认真履行征收职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及时与CDPF同级部门进行收缴和交换。切实加大催收力度,做到依法催收,应收尽收。

(二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计工作。
(二十一)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比例就业服务。注重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积极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残疾人。对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比例补贴和超额奖励。按比例做好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22)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比例就业,建立促进残疾人比例就业的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加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就业法律法规义务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组织授权力量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公务员管理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0月23日
标题:吉林发布了相关意见。对残疾人的公开考试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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