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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自身可察觉或临床可识别的症状和体征,但呼吸道和其他标本经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检测呈阳性的人。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况:第一,经过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没有任何症状和体征可以自我感知或临床识别;二是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和传播风险。
第四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在医学观察中主动发现COVID-19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二是在集群疫情调查中主动发现;三是在COVID-19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主动发现接触者;第四是积极发现一些居住在COVID-19肺炎病例继续在国内外传播的地区的人;第五,相关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直接报告无症状感染。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无症状感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病例调查,及时登记密切接触者,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告病例调查表或调查报告。无症状感染者取消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取消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加强信息披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结果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并对本地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进行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重点医学观察14天。在此期间,具有与新发肺炎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的患者被转化为确诊病例。对于已接受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且连续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的患者,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采样时间间隔至少为24小时)。那些核酸检测仍呈阳性且无临床症状的患者需要继续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疗观察期内,如有临床表现,应立即转移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确诊后及时纠正。
第九条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为期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疗观察下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可能确诊的病例。
第十一条对已脱离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继续医学观察和随访14天。在解除集中医疗观察后的第2周和第4周,应对指定医院进行随访,以便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有针对性地加大筛查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对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密切接触。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集中监测工作。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他们应集中精力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隐匿性传播、主观症状和发现局限性的特点。国家支持对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染性、传播能力和流行病学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与合作,及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型冠状病毒知识普及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科学防护,开展广泛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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