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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用水户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年计划用水量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违反规定不申请或擅自增加用水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标题:长春市11月1日的新规定将对擅自增加用水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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