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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春市四环路内禁止燃放、经营和运输鞭炮

28日,《长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旨在划定长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区

第四条禁止在长春市四环路范围内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

说明:在禁区划定方面,为确保城市中心区的安全,条例将四环路内繁华、建筑密集、人口密集的区域列为禁区。

为确保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禁令的顺利开展,严禁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运输及其他相关活动。

禁地

第五,长春市四环路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山地、园林、绿地、水源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铁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

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纸、电信、邮政和金融机构;

市场、商场、车站(点)等拥挤的公共场所;

高层建筑、住房密集区和停车场;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和加油站;

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福利院;

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地下空房间;

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的周围区域,由有关单位确定,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惩罚

在征求对法规的意见阶段,强烈要求加大处罚力度。根据现有条件和上级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设计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禁止在长春四环路内燃放、经营和运输鞭炮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的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7月9日召开会议,审议《长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委员会认为,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燃区和场所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上级法律依据。建议删除该法案的罚款条款。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禁止在长春四环路内燃放、经营和运输鞭炮

本条例的其他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标题:禁止在长春四环路内燃放、经营和运输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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