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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伟铭事件采取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了权利。

孙子事件一审被判死刑,在社会上受到广泛讨论。 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没有晕车,但与另一边正常行驶的4辆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 今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孙伟铭不服判决,在法庭上上诉。 后来,孙子的父亲经常筹集一百万元赔偿金。

吉林:法律战胜人情与社会舆论的经典范例

从人情上来说,孙伟铭没有证据可以喝醉夺走4条命,和杀人一样,偿还中国以前传来的债务,从杀人补偿的观念来看,孙伟铭一定会死。 特别是对无辜的4名死者的家人来说,不杀就不足以报仇。 中国是一个体态社会,讲人情有好处,人与人之间有点纽带。 但是,这也有缺点,多谈人情,无视法律和公平。 中学的教材有从《左传》中选出的“曹刿论战”。 其中有关于是否有与齐国战斗的条件著名的关于为什么战斗的精彩对话。 其中,鲁庄公回答曹刿:小大之狱,虽不可察,但必有情。 曹刿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 关于情字,通常理解实情,但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因为在那之前有几个字。 虽然不能调查,但是不能理解,也不能调查实际情况。 这种情应该是人情,至少包括人情因素,当时是奴隶制社会,所以这样做也不奇怪。 鲁庄公当时珍惜人情也很好,这也能买到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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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舆论对孙伟铭都相当不利,无论是网络调查还是一点评论,孙伟铭应该判处死刑的比较多,不是一边倒的舆论,但这样的调查结果会影响法官的审判。 因为法官也是人。在西方国家,法官的形象是一群孤高的当权者。 但是,在中国,像孙伟铭事件一样,如果说这个案件的一审法官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就不太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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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最终必须抛弃人情和舆论让法律做出决定。 笔者也学习了几年的法律,取得了律师资格,看了孙案,学习了相关的法律和法律。 在法律和法律方面,我认为孙伟铭确实不该死。 这至少有以下三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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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是法律统一的国家,对主要犯罪情节相同或类似的案件的判决不允许畸形。 同样的事件,杭州因交通事故罪被判刑。 根据其判决书,胡斌(事件犯)无视交通法规,事发时驾驶非法改造的车辆严重超速行驶,沿路与同伴追上,在住宅密集地区人行横道发生事故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 但是,他只被判处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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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根据现在比较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我支持孙伟铭不判处死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将无证、饮酒、乃至驾驶安全零件不完备的汽车列入因交通事故罪被定罪的范围。 孙案的特别之处是孙伟铭长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行为很多,法院认定孙子对自己的行为持放任态度。 这个孙子方案具有典型的意义,因为这个方案没有明显的复制性。 单纯的无证、醉酒、超速、甚至逃亡,在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发表之前,必须以交通事故罪被定罪。 否则有重刑主义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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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杀了也可以不杀。 从孙伟铭的忏悔情节来看,他可恶可恶,但既不是偏僻型也不是报复社会型,与恶意故意杀人事件有很大区别。 孙伟铭即使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也多少偏向于判处死刑,判处死缓、无期或15年徒刑,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样可以起到警告和教育的作用。 广严相济的思想,中国古代也有:峻法严惩,非帝王隆业。 有惩罚也没有原谅,都不是怀远的弘规。 (见《三国志吴书陆逊传》)另外,孙子长时间的无证和醉酒与成都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失职有关。 现在所有的问题都让孙子一个人承担确实不公平。 总之,不杀孙子几乎符合我国《刑法》犯罪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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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前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酒后驾驶犯罪的相关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此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统一了审判标准。 今后,对于酒后驾驶,如果构成为事故后继续撞车,搁置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严重死伤,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必须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被定罪(即10年以上的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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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是这样判决的,但中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因此认为与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不同。 今后如何判断这样的事件,前天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说法中阅读什么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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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以外,还有感慨。 前几天,据现场媒体记者报道,二审审判长公布结果后,孙伟铭在法庭上哭了。 判决后,记者在法庭外采访受害者的家人,表示将收到判决结果。 似乎以法律为平衡,情法舆论三者在此事件中取得了平衡。 孙伟铭的眼泪可能是人情、舆论、法律三者平衡的结晶。 ! 我希望今后没有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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