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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北京10月15日(记者孙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刚刚对“720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 年7月20日18时左右,冀中星乘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第三号航站楼二楼国际旅客抵达B出口处,在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重伤,民警轻微受伤。

法院认定被告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审判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爆炸,法院综合该案的证据称,被告人冀中星故意爆炸不是过失。 具体来说,根据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冀中星在来北京之前,携带爆炸装置抵达北京,为了安全检查隐藏了爆炸装置,乘坐出租车去机场后,得知他计划在机场实施爆炸。

从被告冀中星到达案发现场后行为的表现来看,他首先向现场撒下印有复仇之念的传单,掏出隐藏的爆炸装置,举起双手声称有炸弹,其行为逐渐升级。 民警赶到现场说服时,冀中星还拿着爆炸装置,爆炸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丝毫没有减少。 此后,没有证据证明爆炸装置具有爆炸而不产生爆炸结果的主观意义和客观行为。

从行动过程来看,冀中星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该知道他的行动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 即使他主观上不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一直搁置着爆炸结果的发生,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他的主观意愿。 辩护方所说的案件起因是俞中星不满有关部门解决他的受伤伤害,这种行为反映了需要并引起了关注,这样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的维权应该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任何人都应该以维权为名义行使他人的合法权利

事件原因不影响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审理被告人冀中星以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他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 被告冀中星在首都国际市场这个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到北京他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并因冀中星受审后可以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对他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由于冀中星声称在案发现场拿起炸弹远离了周围,所以在量刑该情节时,法院也予以了考虑。 综合了这些理由的法院做出了对冀中星一审判处6年徒刑的判决。 判决后,审判长问冀中星是否上诉,冀中星说在法庭上不说,需要回去考虑。

另外,今天9点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冀中星仍躺在专业的可升降医疗床上被推进法庭,进入法庭的还有两名医务人员。 审判长首先询问冀中星的身体状况是否良好,冀中星表示是否良好,审判长再次告诉他如果有什么不良情况可以向法庭表示。
标题:“冀中星被指放任爆炸结果属故意 供述事实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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