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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息网北京5月11日电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在一系列讲话中系统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关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是个真命题。 就《习大大全面依法治国论述节选》一书发表了习大大的谈话、报告、指示、批示等3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首次公开发表的。 习大大就如何明确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部分精彩演讲如下。

我们再三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再三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的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反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不能再三把党的领导与人民为主,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不能把人民以国为主,依法治国作为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这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非常危险的。

——《在中央政法实务会议上的演说》(年1月7日)
多次,党在政法事业领导人的大是大非面前,必须保持政治冷静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我们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事业的领导,同时不动摇党对政法事业的领导,提高党指导政法事业的能力和水平。

——《在中央政法实务会议上的演说》(年1月7日)
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的人民民主主义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有本质的不同。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按照我们说的法治国,党的十五早就确定了。 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方法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说按宪法治国,按宪法执政,不是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的领导人民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人民要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成果,反映了党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领导地位。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在改革研讨会上的讲话》(年2月17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如果道路错了,南辕北辙,再提出什么要求和措施也没有意义。 全会的决定有勾结全篇的红线,这是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管总的。 具体说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大小可以列举十几条、几十条,总结起来就是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年10月23日),《求是》杂志年第一期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多次把法治道路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多次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的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的,而且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了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年10月23日),《求是》杂志年第一期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心灵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治理国家、治理社会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育化作用,实现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作用。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年10月23日),《求是》杂志年第一期
党与法律的关系是根本性的问题,如果解决得好,法治兴、党兴、国家兴不好,法治的衰退、党的衰退、国家的衰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 这个论断抓住了党与法关系的要害。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在依法治国研讨会上的讲话》(年2月2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牢固。 古人认为:“道路为了统一它,虽然方法很少,但是可以充分化。 没有路,法就是一切,但足够乱。 ”。 “党大还是法大”说是政治陷阱,是伪命题。 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也不能含糊其辞,必须明确回答。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在依法治国研讨会上的讲话》(年2月2日)。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重复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赖社会主义法治。 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领袖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袖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就是党的领导能力的体现。 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在依法治国研讨会上的讲话》(年2月2日)。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就是把党当作一个政权整体来说。 就是说作为党的政权地位和领导地位。 具体到各党政府组织、各领导干部,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不能以党自居。 不能以党的领导人为个人改变法律,不能以权力压迫法律,也不能徇私枉法。 我们有些案件必须提交党委掌握,但这种掌握不是私情的介入,不是避难性的介入,而是政治上、程序上、责任上的掌握。 这条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在依法治国研讨会上的讲话》(年2月2日)。
如果“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是个真命题。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必然危害国家和人民。

标题:“习近平论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是政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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