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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直属机构,中直驻吉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渡困难,省政府决定提出以下措施:
首先,努力降低劳动力成本,稳定劳动力
(a)实施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员的,可返还去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的企业,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根据当地月失业保险费和6个月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退保标准,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企业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超过3个月或无力正常生产经营职工生活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后,延期付款期最长为6个月。延期付款费用将在延期期间免除。在延期期间,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不会受到影响。
(三)加强中小企业就业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网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畅通对接渠道,缓解企业就业困难。
第二,促进减税和减费,减轻企业负担
(4)递延税款支付。因疫情难以申报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减税和免税。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优化退税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实施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应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R&D药品、试剂和疫苗相关机构,及时全额退还国内设备购置税。
(七)降低租金成本。在疫情期间,租赁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征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鼓励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的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和中小企业率先降低租赁经营实体的租金,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降低租户租金。
第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的融资问题
(八)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额度的增减。各银行机构在满足防疫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普惠性小微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推动2020年普惠性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九)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疫情而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贷款、停发贷款或压贷,并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工作。
(十)降低企业首次贷款门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育和推广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要优化经办流程,为恢复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支持。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信用增级力度。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励等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利用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拿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十二)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优惠服务。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将防疫企业的担保率降至1.3%以下,为保障全省民生,已复工复产企业的担保率降至1.5%以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金额,延缓或降低租金,并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第四,提高政策执行力,发挥政策效应
(十三)加快各种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资金审核渠道,优化流程。对于政策标准明确、在具体企业项目中实施并纳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计进度。财政部门要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4)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支持防疫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效率,增加生产能力;支持其他企业通过增加防疫所需材料的新生产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省级财政对防疫重点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省级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防疫重点企业增加贴息。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应优先考虑对先锋公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种载体的政策支持,这些载体对流行病期间租用的中小企业免收租金。
(十六)加强保护因素。协助企业解决物资安全、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在达到防疫标准的前提下正常生产。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中小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要落实预警、主动引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八)建立企业应对疫情恢复生产援助机制。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等。,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十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民营中小企业清欠工作,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二十)建立专门的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就企业股票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建议;为新签署的企业订单提供咨询服务,降低交易风险点。
(二十一)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的精准支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机为机遇,共克时艰。
上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各项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政策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继续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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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吉林省出台了21项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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