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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加强对人员流动的管理和控制。外国入境者和外国返回者都要接受体温监测和调查。从外地返回的人员应主动向社区或单位报告是否有在疫区逗留或过境的经历。未主动报告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为了切断疾病的传播途径,原则上每个社区、村庄、单位、旅馆、出租屋、寄宿家庭、公寓、建筑工地、集体宿舍等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对进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无缝隙,并对体温进行逐个监测和登记。每个家庭(除了家里孤立的家庭)都应该有计划地安排家庭成员外出购买生活用品。快递和外卖应无接触交付。外国人不得进入社区、村庄和单位。
第三,对已发生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社区、村庄和建筑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将其列在显著位置,实行挂牌管理,组织消毒,禁止人员和车辆进出。根据法律,我们应该采取预防措施,如封锁相关场所和道路,检查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在相关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予以配合。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做好防疫工作,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指挥和安排,采取积极措施,做到少出门,少上街,不走访,不聚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和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管理和控制中遇到的问题,并派干部到街道、社区帮助工作。实行街道领导、网格化领导、建筑领导、村干部、企业服务员负责制,配备警察、防疫人员和志愿者,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单位和村庄的防疫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会要有序发动群众,加强自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做好社区封闭管理和公共区域消毒保洁工作。
七、落实出租屋、宅基地、公寓、建筑工地、集体宿舍等管理责任,加强对居民的管理和控制并及时上报,确保调查中不存在泄密问题,如爆发此类房屋而不及时上报,将依法追究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八、建立疫情防控奖励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散日期另行通知。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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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春市卫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控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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