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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8号文之非标: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与误读

“非标准”是中国特有的金融术语,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和误解。

什么是“非标准”?几乎相同的标准答案,许多市场和媒体人士甚至可以背诵出来。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是指不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债务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种收(受)款权、回购条件下的股权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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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即“8号文件”,并首次正式对“非标准”做出上述定义。从那以后,“非标准”的最终结论就成了逃避监管和监管套利以及通过套汇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的代名词。与此同时,各种“非标转标”的方法不断“创新”,然后受到监管的严格控制,如此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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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很少有人思考“非标准”的定义是否科学,风险在哪里,为什么要转换成标准化的债券资产(“标准转换”)。

有必要回到起点,讨论如何定义“非标准”。这里,银行间业务默认属于银行自营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属于表外信托关系业务,因此本文讨论的“非标准”仅限于银行理财投资的项目融资类别“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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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对“非标准”定义的再思考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从两个维度对“非标准”的定义进行反思:其产生和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博弈和意见并不统一,“非标准投标”仍然是一个没有流动性的“伪标准”。在此基础上,建议“非标准”应根据是否存在可转让交易(流动性强度)来定义,而不是根据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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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世界上没有“非标准”和“标准”(标准化债务资产)的概念,只有非交易证券和交易证券的区别。两者之间的转换不是在某个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随着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和交易量的增长,交易趋于活跃,二级市场具有更好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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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mbs的转让不是以场外交易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这种交易最初是不可交易的证券,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的活跃,变成了可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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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目前交易所中小企业的民间债务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但由于交易转让的限制、交易量小等原因,整体流动性较差,应该偏向于非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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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的定义

在多轮修订之后

一个细节是,“八号文件”主要由银监会第一司起草,十多年来一直是银行财务管理的直接监管部门的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合作部(财务管理监察部)不是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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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号文件”注定要被载入史册。这位官员第一次给“非标准”下了定义,许多关于“非标准”的争议也由此开始。反思“非标准”自然从这个定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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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鲜为人知的是,“非标准”的定义经历了几轮修订,监管机构、机构和媒体之间存在各种博弈和权衡。

“八号文件”的公布已经修改了几次。记者在调查中获得的未公开版本的“8号文件”显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种收益受(领)益权、回购条件下的股权融资等。这种非标准化的债务资产应该有相应的现金流作为融资偿还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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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早期版本与官方发布的“八号文件”的内容基本没有变化,只是第一条中“非标准”的定义有所不同,增加了一句话:“所有非标准的债权资产都应有相应的现金流作为融资偿还的来源。”显然,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公开发表的“非标准”的定义是比较狭窄的。调整的原因不清楚,但至少可以看出各方对“非标准”的定义意见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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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了一个细节。8号文件主要由银监会第一银监局起草。根据银监会官方网站,第一银行部的机构职能是“承担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合作部(金融管理监察部)作为十多年来银行金融管理的直接监管部门,并不是主要起草人。事实上,银行融资是一个“非标准”投资主体,其“非标准”余额约为2.8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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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标准”划分的争议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的一种说法是,用“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交易”来界定“非标准”可能更为实际和容易。

用“银行间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来界定“非标准”可能不科学、不准确。首先,债权资产的风险是由它们是否在特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决定的,而不是信用风险等综合因素。如果你不在某个市场交易,那就是“非标准”,这被认为是规避监管和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的一种工具。相反,这些问题并不存在。然而,债务资产归根结底涉及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等。其次,“标准”和“非标准”之间几乎没有区别,但它们面临着不同的监管要求。例如,债券在交易所交易,但一些债券几乎没有流动性。例如,银行理财投资债券大多是到期持有的,基本上不交易。基本资产是企业融资债权,而“非标准”也是相应的企业融资债权。某企业被银行理财持有用于融资和发行债券,而发行“非标准”工具被银行理财持有。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几乎是一样的,但它们面临着完全不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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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可交易证券和非可交易证券可以转换。例如,金融工具,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创立之初,往往处于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市场(otc,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因为它们的可交易性差。然而,随着这些工具的投资价值逐渐被投资者认可,参与者和交易规模逐渐增加,交易趋于活跃,市场趋于成熟,这使得原本不规范的产品逐渐规范化,成为市场上的交易工具。例如,在成熟的金融市场,银行贷款往往有一个流动性好的二级市场,所以也有贷款基金可以投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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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八号文件》对“非标准”的定义趋向于量化,其优点是容易定义,缺点是没有反映“非标准”的本质。

“八号文件”中“非标准”的定义是怎么来的?目前,该官员尚未公开解释“非标准”定义的来源和依据。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的一种说法是,用“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交易”来界定“非标准”可能更为实际和容易。更重要的是,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宏观背景下,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由不同的部门监管,八号文件中“非标准”的定义不会引发监管协调和分工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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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即第一次正式界定“影子银行”中文版的“107号文件”,也体现了“谁托孩子,谁照顾孩子”的原则。通过对影子银行进行分类,影子银行的监管职责分工得到了明确界定。尽管这一说法尚未得到官方证实,但至少可以理解为“非标准”的定义并非基于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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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实施标准尚未统一

资产是否被视为“非标准”的具体实施标准并不统一,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由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银行由银监会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一般来说,“非标准”的定义是指相应的监管机构,这使得一些解释不一致。

例如,目前银行理财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的“二合一”受益权,即券商将“二合一”业务形成的债权资产的受益权转移给银行理财基金,从而腾出自有资金开展新的“二合一”业务。此类资产是否被视为标准化资产,监管机构尚未统一认可。一些银行认为“两个一体化”的受益权属于权益资产,目前被确认为标准化资产;然而,一些银行在向银监会相应监管机构和地方银监局请示后,被明确定义为“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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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势不可挡,功能监管的呼声由来已久。然而,业内人士更倾向于由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与合作部(金融管理监督部)直接界定或澄清银行理财投资资产方的“非标准”定义,这一定义更为合适,因为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与合作部(金融管理监督部)已经是银监会的直接监管部门1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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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标准”数据“失真”的争论

甚至“非标准”的定义和实施标准也不完全清楚,因此许多评论甚至贬低“非标准”的依据也不可靠,因为将某些资产定义为“非标准”是不可取的。

2013年,在银监会的指导下,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了“全国银行业金融信息登记系统”。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非标准基金在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比重已从年初的27.49%降至22.77%,明显低于8号文件规定的35%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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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2014年9月发布的理财产品《楚江汉界》?《沙地上的秋点:银行财务管理的盘点与展望》,对于“非标准”规模仅占金融资产的22.77%,远低于35%的红线这一结论,我们持怀疑态度。原因有四:第一,金融投资中的“股权资产”可以是以股权资产形式打包的债务资产,即“清仓和实债”。二是常规债券利率对财务管理成本的覆盖面有限,过去作为财务管理收入主要来源的“非标准竞价”,往往积极转向以标准化形式打包的非常规标准债券,如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2014年,对ppn需求最大的股份制银行恰恰是去年“非标准”配置最大的银行。第三,统计数据是上半年末和年末大量理财资金转入表中的敏感时点。我们认为,所有银行都有动机和吸引力在评估时转移资产并隐藏一些“非标准”资产。这可能低估了实际的“非标准”数据,只反映了“非标准”账面资产比例的下降。第四,由于财务管理成本的差异,不同银行对“非标准”配置的需求不同,行业平均22%的水平不能充分反映各银行“非标准”配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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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银行有自己的“非标准”统计口径。据我调查,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不规范”比例明显高于上述22.77%的水平。例如,截至2014年9月底,五家国有商业银行中有三家占30%以上,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是“非标准”的主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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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即使是“非标准”的定义和实施标准也不完全清楚,因此许多评论甚至贬损“非标准”的言论的依据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如果某些资产属于“非标准”,就不应该将其定义为监管套利,而应该从本质上理解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由于“非标准”类似于贷款形式,它有效地支持了实体的融资需求,并且总体成本低于信托计划、小额贷款公司、私人借贷等。,它是社会融资总量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企业中。面对融资困难和融资昂贵,“非标准”投资是银行融资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最有效方式。业内人士普遍建议,监管机构应适当放开银行融资与支持实体经济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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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长度:

中国式“非标准对标准”的虚假命题

本文第二部分从定义的基本问题出发,在对“非标准”提出新的思考后,回应当前对“非标准”提高社会融资成本和属于影子银行的误解,纠正以往不客观、不完整的认识。例如,根据八号文件的定义,贷款属于债权资产,吸收短期资金用于长期贷款,即期限错配,不在银行间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为了理解“非标准”,我们将着眼于“非标准”,通过对十多家银行理财部门的调查,从项目主体评级、总成本、行业分布等方面还原“非标准”。比如,国有大银行的“非标准”项目融资主体评级基本在aa以上,是总行级的信用客户,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在此基础上,提出并分析“非标准”的三大风险点,即“刚性赎回”导致的信用风险积累、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的声誉风险,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缓解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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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只是一个名词,而是某种资产的总称。“非标准”只是区分债务资产是否上市。就好与坏、高与低风险而言,它不同于“非标准”本身。由于某些类型的资产属于“非标准”资产,因此不能将其定义为“灰色地带”以规避监管,而应分析“非标准”资产对应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非标准”基本上符合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特别是2010年以后,随着信贷规模控制的收紧,它为大多数企业提供了相对低成本的融资资金。此外,对银行理财的直接投资是“非标准的”,不再需要任何“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一种高效、快速、低成本、短链的融资方式。因此,当前的“非标准”应适当放开,或根据各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优质项目收购能力实行差异化的“非标准”比例管理,大力推进“非标准”发展,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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