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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牛肉和羊肉是人们餐桌上常见的肉类。但是你知道,在这些畜禽肉被摆上餐桌之前,从屠宰到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都有严格的管理程序。

长春是一个畜牧业大城市,国家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肉类生产和消费大城市。2017年,全市生猪、牛羊总数达到1430万头,家禽总数达到3.49亿只。肉、蛋、奶总量分别达到116.5万吨、35.7万吨和6.7万吨。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长春市肉类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克伦特罗”被列入强制检查项目,加强屠宰厂的环境卫生,取消长肉产品的市场准入...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药物残留和克伦特罗被列入肉类检验的强制性项目

肉品管理是指对畜禽屠宰、畜禽肉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从法律层面理顺了肉类管理体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对流通中未经检疫、因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的肉类产品的处罚。因此,本次修订建立了肉品管理的分段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和街道的肉品管理职责。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并加强了屠宰企业对药物残留和克伦特罗的检查义务。肉类中的药物残留和“瘦肉精”对人体有直接危害,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此次修订将药物残留和克伦特罗纳入肉类强制性检验项目,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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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明确规定,出厂(场)的肉类不得含有脏血、伤口斑点、损伤和有害腺体。畜禽屠宰厂(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畜禽及其肉中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雄性母猪和后期公猪的肉应该有特殊的检验标记。

取消长肉的市场准入和《肉类经营许可证》

外地肉制品市场准入和流通中的“肉类经营许可证”制度,是规范肉类市场、打击特殊历史时期乱宰的有效手段。如今,肉类市场管理越来越规范,国家也建立了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外国肉类产品市场准入和流通中的肉类经营许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也增加了企业负担。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进口肉类产品的市场准入和肉类经营许可证。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由于畜禽屠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卫生一直是一个社会反响很大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前,卫生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厂(场)的环境卫生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由于《条例》的修订明确并加强了屠宰厂(场)的环境卫生监管,并对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不合格设置了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因此没有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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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屠宰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屠宰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内容,并设定了处罚。要求畜禽屠宰厂(场)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和保存生产经营信息,确保肉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进入市场的畜禽肉品应附有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代码。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肉类加工者、经营者和餐馆、宾馆、集体用餐组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购买肉类时,应保存检疫证明、质量检验证明或肉类的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肉类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和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所购肉类的质量和来源能够追溯。肉品质、来源等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该条例增加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并规范了具体的内部空。

对无特殊检验标志的母猪和后期公猪的肉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违反本条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厂(场)肉有脏血、伤斑、病变和有害腺体的,由畜牧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畜禽屠宰厂(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畜禽、肉类产品、注射工具和设备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由畜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价值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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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场)屠宰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畜禽、肉类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难以确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厂(场)的母猪和后期生猪肉品,无特殊检验标志的,由畜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的肉类。

《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销售母猪和后期生猪肉品,未在销售场所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肉类,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标题:《长春市肉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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