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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小玮
记者从内蒙古证监局了解到,自2015年以来,内蒙古证监局收到了很多由12386业务系统转发的投诉,均状告一家证券公司的几个业务部门挪用客户资金购买资金。经认真讨论分析,内蒙古证监局决定以投诉为契机,以投诉事由为线索,派出人员对公司部分业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查发现:第一,客户的资金由于投资“某个基金”而不能立即提取。参与基金投资后,基金“t+0”可用,“t+1”可取;其次,投诉人都在网上开立账户,并检索电子记录。发现证券账户开立过程中存在相关的货币资金投资协议,用于使用客户的闲置资金购买“一只基金”,相关的基金业务合同由客户签订。确认;第三,在调查人员模拟了网上开户过程后,他们发现参与“a基金”投资是该公司网上开户电子合同中的默认选项。如果客户不修改该选项,将被视为客户默认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

至此,许多抱怨背后的“真相”浮出水面。一方面,投资者在审查开户合同时留下疏漏,导致他们在没有具体说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公司开户流程存在缺陷,容易导致投资者“误操作”。

最终,证券经营机构秉承中国证监会设立“12386”热线的初衷,以维护投资者权益为出发点,在内蒙古证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耐心地与投诉人进行了多次解释和沟通,双方协商解决。此次“投诉”后,公司修改了开户流程,使业务流程规范化,服务质量提高。

与此同时,记者还从广东证监局了解到,该局成功解决了一起因未通知客户而强行平仓期货的纠纷案件。一天清晨,12386热线接到一位期货营业部客户张的投诉。在电话中,张匆忙表示,他将追究因营业部违规而强行平仓的责任。原来,2014年12月1日10:07,销售部强行平仓张持有的24批1501大豆油,造成损失。张认为营业部存在违规操作,要求热线予以解决。热线工作人员立即平息了他们的情绪,说他们会敦促他们处理这些问题。由于投诉双方均在广东管辖范围内,热线将于当日转发至广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该协会将立即将张的投诉及时通知营业部,要求营业部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认真解释并妥善处理。

经协会进一步核实,真相大白:当年11月28日,外部市场暴跌,导致国内期货市场豆油合约市场在12月1日开市后几乎跌破每日跌停板。张的风险率急剧上升,他的保证金比率低于交易所的标准。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认为张的账户风险很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给张本人甚至公司带来损失。在恐慌中,他们直接采取措施结算,而没有通知客户。

在澄清情况后,协会向营业部负责人指出,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应通知客户,期货公司有履行通知的合同义务。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客户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未能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强制客户的合约平仓。因此,在强行平仓之前,期货公司必须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期货公司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过充分沟通,公司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些错误,主动向张道歉,并对其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赔偿。
标题:两地方证监局积极应对“告知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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