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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发布并实施《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环境空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长春市规划区,包括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源区、双阳区、九台区、长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根据划分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的原则和技术方法(HJ 14-1996),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基本要求划分的环境空气体质量保护区。根据《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可分为一级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和二级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如下:
一级区域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
二级区域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二级标准空气体质量标准(GB3095—2012)。
具体适用区域和功能区类别以《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划分表》为准,具体范围以总体规划边界为准。总体规划界线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界线为准。
长春市规划区内新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应按一级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实施。
一级区和二级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区。缓冲区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按一级区执行。缓冲区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一级区的影响确定排放标准的执行水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若干规定的通知》(长府发[1999]18号)。
标题:长春规划区环境区划空气体质量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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