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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卫生计生委、长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长春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的补充通知》,决定进一步理顺市、区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及调整后的价格标准详见长春市发改委网站。
根据《方案》,长春市公立医院(部属、省属等)医疗服务综合改革价格调整方案。)和《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计生价格[2018]5号)中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对《长春市公立医院(市、区)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常发改费联[2016]70号)中市级医疗机构检查(检查)费、床位费等103项医疗项目和区级医疗机构检查(检查)费、护理费等51项医疗项目进行了价格调整。逐步转诊病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可以适当降低,以促进分级诊断和治疗。六岁以下儿童(包括六岁)需额外支付手术物品价格的10%。
本方案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的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其中,市级医疗机构包括:中心医院、第二医院、人民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中医医院、吉林省肝胆医院、传染病医院、第六医院、口腔医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春急救中心。
区域性医疗机构包括:市烧伤医院、朝阳区医院、绿源区医院、绿源中医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康敏医院、南关区医院、二道区医院、宽城区医院、宽城区医院、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绿源区妇幼保健院、南关区妇幼保健院、二道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规划》还强调,医院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全面推行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疗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医疗机构要狠抓政策落实,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异常情况和问题,并有效解决,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让群众受益。上述政策与卫生、医疗保险、金融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该计划将于2018年3月26日00: 00开始实施。调整后的价格为基准价格,浮动范围为零,浮动范围不受限制。
1、市级医疗机构理顺价格调整附表2、区属医疗机构理顺价格调整附表
标题:长春调整了154种医疗用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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