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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上市银行应每季度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我们的记者左永刚
“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去年末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的商业银行,应按季度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规定模板披露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其他商业银行至少应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最近,银监会发布的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定量计算结果表明,总体而言,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有所提高,但修订后的办法并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主要影响因素如下:修订后的《办法》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不再要求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但可随时无条件取消但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信用转换系数的贷款承诺除外。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持原有杠杆率基本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调整了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证券融资交易等风险暴露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披露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

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品风险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商业银行作为信用衍生品信用保护的卖方,除了按照现行的风险暴露方法计量信用衍生品的资产外,还应将信用衍生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总杠杆暴露。

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余额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当其符合审慎性条件时,允许银行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第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即从贷给交易对手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中扣除所有抵押品后的净风险敞口。
标题:上市银行应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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