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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战略改革,“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方案自诞生以来备受关注。最近,有关“金融业的“业务改革和增加”计划即将出台,税率被确定为6%”的消息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所谓“营改增”,就是将目前企业按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方式改为征收增值税。从理论上讲,“营业税改征”可以通过开放增值税链条,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减轻营业税征收主体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该阵营的改革始于2011年。交通和电信改革方案相继出台后,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还没有出台任何方案。

对于在金融业中占有最大份额的银行业来说,“改革阵营”面临哪些困难?营改增后,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利润结构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所所长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间接税合伙人周毅。于,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周。于表示,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业征收全面增值税的大型经济体。在实践中,金融业的特点是多种业务和复杂的会计。金融业的“改革阵营”被业界誉为“最难啃的骨头”。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机制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环扣增值税”机制解决营业税“公路征收、全额征税”的双重征税问题,有利于不同行业的实现。税收负担是公平的。”周。于说。

为什么是硬骨头?
《21世纪》:金融业“业务改革与增长”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建筑、房地产、金融和消费服务这四个主要行业会合并在一起并最终发生变化?
胡::“改造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大范围,即在地区和行业中扩大“改革营”计划,即全面推进改革营;第二步是结构调整,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第三步是立法。目前,它仍处于扩张阶段。

扩张阶段的背景是:从2012年开始,上海试行了“1+6”营改计划(“1”是指陆路、水路、航空空和管道运输;“6”指现代服务业中的六大产业,包括R&D科技、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援助、有形动产租赁和认证咨询。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4年接入电信,今年全面实施服务业改革。目前,如果剩余的四个行业能够在今年完成,我们可以说改革阵营的改革和扩张已经完成。

你为什么要离开这四个行业进行最后的改变?
首先,对于消费服务业来说,有必要解决由于上游采购没有扣除而造成的双重征税问题。消费者服务业不同于生产者服务业。它的上游是工商业,而它的下游服务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得到的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没有区别。关键是定价。由于没有下游抵扣问题,双重征税的矛盾没有生产性服务业突出,而消费性服务业被放在改革的末尾,主要是考虑简单征税。

第二,为什么把金融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放在一起,并在最后改变它们?
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通常得不到扣除,这导致了重复征税。建筑业主要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如果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变,而只有建筑业会改变,那么上游不会改变,下游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也不会扣除。另外,金融、房地产和建筑业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需要进行联动改革,将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推演链。

鲁正伟:增值税相当于营业税,改革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了双重征税。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税制改革的原则不是增加银行的税收负担,而是使银行的税收负担合理化。目前,约5%的银行营业税相对较重,国际上为3%。

在银行业务国际化的背景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中资银行退出中国时,如果国内税收过重,将处于竞争劣势。原则上,“改革阵营”可以缓解这个问题。例如,在减税方面,5%的原税率被重新设定和调整。

21世纪:当前银行税制结构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在“营改增”计划中解决这些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
胡::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营业税税率为5%的办法。但是,由于许多下游银行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下游企业缴纳营业税,银行就不能向其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增加。与此同时,银行还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提供商提供技术服务,并且还存在对投入物双重征税的问题。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取减免和增加财政税收的政策。那么,中国应该如何把它变得更好呢?
我认为这需要保密。首先,以财富管理业务为例,银行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托管和财富管理服务,像一般服务一样,应该按一般生产性服务的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普遍采用免税。然而,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它的投入不能被扣除,另一方面,它对其他企业的信用服务不能被扣除,它也不能形成一个扣除链。由于中国目前的营业税,银行是高利润行业,所以不可能免税。如果我们采用简单税制,就相当于增值税的名称和营业税的实质,这对金融业来说可能不是一件好事。如果营改后开征正常的增值税,银行开具的发票将从不可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尽管税率会提高,税负也会增加。从工业的角度来看,总体税收负担可能会减轻。由于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的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的增税幅度。

第三,金融衍生品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一种操作。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看,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收流转税的问题,而是所得税,没有收入就不征税。对于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免税。首先,很难衡量;第二,它实际上是投资,可以通过所得税进行调整。它可以避免计算的麻烦,促进金融衍生品行业的发展。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应该设定多少税率。有人说是6%,有人说是11%。我认为关键不在于税率,而在于银行的下游企业是否是增值税的普通纳税人。如果其下游服务目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6%和11%相差不大。因为在提高银行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增加了税收成本,对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扣除也相应增加。这将形成一个“价格博弈”,并在价格和税收负担之间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如果下游不是增值税,税率会有影响。

陆政委:按照增值税的定义和原则,银行本身可以扣的项目不多。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来解决它;二是设立特殊的增值项目,即合理的投入扣除。

在“营改增”中,我认为应该考虑两个问题。首先,对于任何税收政策,我们都必须考虑税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如果一项税收设定得非常精细和公平,但实施成本非常高,这就违反了权衡原则。根据传统的支付和开票机制,需要统计的税款和交易数量非常大,并且人工成本非常高,因此银行系统需要更新。银行和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似电子单一密码确认的方法,而且该系统还必须连接企业客户。

其次,银行的许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存在分支机构税和总部税的分配和设置问题。在难民营的改革中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可以由各分行单独实施,总行将在年底做出总体规划。

《21世纪》:预计金融业的“业务改革与增长”计划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周。俞:我认为,金融业“业务改革与增长”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公布入围行业的框架文件,只包括入围行业的税率、征收方式和过渡措施。预计出版时间为6月底至7月初。银行业的框架征收方式预计为一般征收,银行业提供的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即产品税和进项税的差额,适用增值税。

其中,在销项税方面,银行业的应税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商品交易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上述主要收入的适用税率为6%。除金融商品交易收入外,征税对象为买卖价差,其他两类收入均全额征税;在进项税方面,利息收入的进项税暂时不可抵扣,金融商品交易收入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中间业务收入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二步是发布在入围行业实施营收改革的细则,预计将于8月至9月推出。
第三步是对入围行业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预计将于今年12月或明年1月正式实施。
“营改增”对利润有什么影响?
《21世纪》:营改增将给银行内部管理带来哪些挑战?
周。于:考虑到从框架文件发布到正式实施的时间间隔,银行业企业可能只有半年的准备时间,包括前期梳理业务和流程体系,分析差异和影响,制定实施方案,中期实施实施方案并培训人员,后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反馈、调整和优化。

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上述工作需要在半年内顺利完成,银行业需要借鉴“改革阵营”的相关经验,获得相应的资源支持,这对银行业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例如,银行业务的所有方面都与信息技术系统高度相关,许多信息技术系统的功能,包括哪些业务对应于哪些信息技术系统,都可以在进行进一步的差异和影响分析之前得到清楚的分类。该项目工作量大;又如,在“增值税改革”之后,银行需要处理的发票数量远远超过了目前的水平。如何管理如此大量的发票,如何有效地将业务系统与财税系统连接起来等。对于以前与增值税无关的银行来说,这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总的来说,银行业实施“业务改革与增长”的难点主要在于流程改造、信息技术系统改造的实施以及业务与税收的协调。
《21世纪英文报》:在“阵营改革”之后,对银行业盈利能力的预期影响是什么?
周。于:从金融业的总体情况来看,金融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并不多。工资、薪金和银行主要开支中的基本开支通常不能作为进项税扣除。据估计,有机会从进项税中扣除的成本大约有30%将被扣除。考虑到金融业的特点,如果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6%(而不是11%),而目前的税率为营业税的5%,那么如果银行企业能够有效地管理进项发票,并认识到进项税应该得到充分的抵消,那么提高一个百分点的税率所带来的影响将有机会被消化,甚至实际税负可能会减轻,“改革加增”的红利将得到有效的分享。

目前,主要的政策争议是利息收入增值税是否允许从投入中扣除。除部分免税业务外,如果允许输入扣除,同业拆借资金成本可以作为输入扣除。利息收入能否从投入中扣除对银行业本身的税收负担影响不大,但预计会对大量与银行有密切资本业务往来的上下游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资本密集型产业,如房地产业,可能无法享受“营改增”的红利,因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不能作为成本支出扣除。

鲁正伟:目前“银行业改革”的具体方案还没有确定,但应该明确的是,“银行业改革”并不意味着银行只有增值税,而应该有其他税种。增值税只是银行需要支付的主要税种之一。

银行的收入可以分为两类: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是银行提供的服务,它要求银行支付费用,所以它是作为增值税的一部分征收的。
然而,利息收入是否应作为增值税征收仍有待证明。我认为利息收入不能被视为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存贷款利差具有时间价值,包括风险溢价,利差支付银行的经营成本,也包括银行的增值收益。有人认为,从方便结算的角度来看,银行利差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但对于一些交易量大、交易频繁的主体来说,银行利差不适合作为计税基础,因为交易可能不会增加价值,但结算功能对于金融来说是必要的。如果差价收入被用作税基,它实际上会增加税收,这将抑制金融市场的交易频率和活动。因此,关于差价是否包含在增值税中,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

《21世纪》:基于管理层面的利润最大化,“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方向有什么影响,或者银行应该如何调整业务结构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鲁正伟:按照“营改增”的原则,在设置合理的情况下,对银行的投资业务影响最大。营业税是银行的流水账,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事实上,银行间投资收益并不直接与买卖总额相关,而是包括利息和买卖价差在内的差额。如果票据和证券投资业务包含增值税,银行按差额征税比较好。

然而,对于广泛的银行间业务,如证券投资和其他交易频繁的业务,其交易成本的确定仍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如果按照差额原则不计入增值税,银行间业务实际上受到约束。这与银行业向银行间业务转型的方向相反。
标题:银行业“营改增”三人谈: 最硬的“骨头”怎么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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