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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6月11日,沪深股市融资余额已达2.21万亿元。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于6月12日(上周五)颁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同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

两融规则调整利好股民:选择更多期限更活 风险更可控

记者注意到,与《交易规则》相比,《意见稿》更多地运用市场导向的理念来指导两大金融规则,强调经纪人之间的竞争。这些变化使得普通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融资期限的使用更加灵活,风险控制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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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扩展为可更新

根据以前的规定,融资融券合同不能展期,而沪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要求融资融券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已经成为无数投资者的心病。6月12日,中国证监会表示,随着业务的发展,最长6个月的合约期已不能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求,合约到期后平仓和平仓将增加客户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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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考虑,证监会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展期”修改为“在合同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申请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展期融资融券合同,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情况和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声明,每次延期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国家商报》记者指出,从近年来一些海外市场的监管调整来看,允许符合条件的客户申请合同延期是大势所趋。例如,台湾证券市场的原有规则规定,两个金融合同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合同可以延期一次。2009年7月,当地监管机构修订了规定,将合同延期次数调整为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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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平”被稀释了

《国家商报》记者指出,《意见稿》和《交易规则》中其他值得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是违约处理的标准和方法。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说明》)中指出,在以往的管理办法中,客户违约条件严格,证券公司只有一种处置抵押物的方式,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独立管理业务风险和市场稳定发展。因此,意见稿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遵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保证率、补足担保物的期限、违约处理方式等。”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质量。当然,证券公司应该每天计算客户存入的抵押品的价值与他们的债务的比率。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修保证比例时,应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抵押物。客户未能按时支付抵押物或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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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一些分析师认为,在投资者未能按时支付抵押物或未能偿还到期债务之前,只有一种方式可以强制清算和处置客户抵押物,即存在“投资者维持担保比率”。当低于130%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增加抵押品,增加抵押品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这项规定可能会导致突然的“两个投资者”,但是,现有的规定不再仅限于强制清算,而只是强调成员应根据与客户的协议处置其抵押品。当然,协议可能包括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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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则的变化凸显了以市场为导向解决问题的理念,这自然会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并适当减轻心理压力。

目标的范围将会扩大

从《意见稿》和《交易规则》可以看出,交易所将适当扩大这两个财务目标的范围。

例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将适当调整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并增加上市开放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相关标准。同时,明确债券作为融资融券主体的选择标准。为了给空下一步的债券借贷业务保留一定的规则,本次修订借鉴了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的资格要求,明确了债券作为融资融券主体的条件,即托管面值超过1亿元,剩余期限超过一年,信用评级在aa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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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容忍度”也反映在扩大利用证券借贷的收益来降低证券借贷交易的实际成本。紧接“未完成的相关证券借贷交易,投资者的证券借贷销售所得不得用于除购买债券和息票以外的其他用途”,并修改为“允许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利息、费用和证券借贷交易。”相关权益的现金补偿、购买证券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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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新修订还免除了etf证券借贷的最低销售价格限制,以提高证券借贷交易的效率。也就是说,将现行的“证券出借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新交易价格”修改为“免除etf标的证券出借的最低申报价格限额要求”,这不仅消除了现行方法对etf期套利、赎回套利、撮合交易等量化交易策略的影响,也为后续扩展到其他标的保留了一定的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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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可以抵减保证金的证券的范围,在修订内容中也有所扩大。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可以从“只允许a股、基金和债券在交易所上市”扩大到“允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购买和赎回证券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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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开立金融账户的条件

《交易规则》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即证券公司)及与本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满半年的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在《意见稿》中,取消了半年内不得在证券公司交易的限制,并将限制条件放宽至“半年以内不得在证券公司交易”。自今年4月“一人多户”政策放开以来,投资者开立新增账户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新增账户不能立即进行融资融券,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热情。根据新规定,新账户也可以立即开立,这无疑会增加新账户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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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证监会和联交所并没有在各方面盲目放松。《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新的《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经纪公司不得向从事证券交易不满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不足50万元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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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一些券商对两家公司之间的开户设定了较低的门槛,低至10万元、5万元甚至零门槛。然而,这一次,监管机构明确规定,对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资产不少于50万元。同时,这也表明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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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证监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金融整合设定了更高的门槛,但它降低了券商进行金融整合的门槛。根据以前的金融整合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申请金融整合资格,必须经营证券经纪业务3年以上。但是,意见稿中,在申请金融整合资格时,只要求“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未提及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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