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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社会医疗服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将纳入社会指定的医疗保险范围,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专家建议,在降低社会办医门槛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管,明确社会办医资格。

针对社会医疗服务难、限制多、空空间小等问题,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清理和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二是扩大社会医疗发展空室。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情况,取消对社会医疗机构具体数量和位置的限制。第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革。明确政府办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数量,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殊需求服务的规模,引导和规范部分公立医院重组。

《办法》明确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财政支持的政策,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并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补助政策。同时,我们将对社会医疗实行各种税收和收费政策。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中,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为丰富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办法》允许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共建设与民营、民政救助等方式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卫生产业投资基金,为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业务规模。

此外,在医疗保险支付方面,两类医疗机构将实现“权利平等”。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医疗机构的所有权不应作为医疗保险的前提条件,社会医疗机构不应以非医疗服务能力为由纳入医疗保险。

财政部金融司研究员杨良初在接受《经济信息日报》采访时表示,《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放宽准入。“该文件对社会医疗的准入要求相对宽松。事实上,“非禁止进入”原则为社会医疗打开了一个相对较大的漏洞。这对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一件好事。”杨良初说,此外,对于真正能在本地区发挥作用的医疗机构,应加强税收优惠:“文件中提到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措施非常全面和有力,应该落实到位。这无疑将有助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

事实上,为了鼓励社会医疗服务的发展,近年来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办法》的出台是对相关政策的创新和细化。早在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医疗的若干意见》;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医疗改革的文件,鼓励社会办医,放宽中外合资合作条件。

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社会医疗服务规模迅速增长,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但是,总体而言,社会办医的规模、数量和速度与国家医改“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到2015年达到20%的床位和服务总量”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由于社会仍处于一个缓冲期,在短期内看到它的爆炸性变化是不现实的。虽然相关资本加强了医疗领域的攻势,但这只是改变了目前公立医院无法提供的便利,结构性垄断和商业模式仍未得到有效改变。”一位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多元化、充满活力和竞争的医疗市场。公立医院仍然占据90%的市场份额。

另外,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也积累了一些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仍存在一些困难,如社会医疗服务发展空空间小、准入门槛高、人才瓶颈突出、社会氛围不理想等。此外,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对于假诊断、小病重治、高收费等问题,“监管滞后,跟不上社会医疗服务的发展”。

“北京的民营医院数量已经占到60%,主要集中在高端、体检、口腔、美容等市场。一些私立医院存在诱拐现象,不能解决普通人的医疗问题(引用603883,咨询)。”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李玲教授告诉《经济参考报》,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是医生资源不足。“人们愿意去公立医院,因为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公立医院仍能保持盈利。”

一些专家建议,我们不仅要降低社会办医的门槛,同时还要加强监管,把社会医疗服务和公共医疗服务放在同一个监管平台上,一视同仁。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志刚早些时候表示,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管理体系。

杨良初还认为,在放开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明确医生的执业资格。在审批问题上,一般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应在县级,大型专业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较高规模的专科医院的审批权限可在市级或省级。
标题:国办:税收医保“公私”医院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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