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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收益资产、上市权益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但流动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

《通知》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话语权。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和分离可以满足本通知要求和相关监管要求,无需中国保监会事先批准
⊙记者卢小平○编辑明建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通知》,放松了对投资连结保险账户的投资。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投资范围大大扩大了
记者询问了《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第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投资账户的关联保险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和国债之和不得低于20%。

显然,这项规定不再合适。
根据新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收益资产、上市股权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
所谓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在至少一个投资账户中包含保险保护功能并具有一定资产价值的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资本账户,资产单独管理。投资账户应分成相等的单位,单位价格由投资账户中的单位数量和资产或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同时,为保护投资账户的流动性,保监会规定流动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75%,单个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投资账户设立初期,赎回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超过账户价值的10%,在投资账户清算期间,投资账户可以突破上述流动性管理比例限制,但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到规定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如果保险公司配置资产(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账户与新办法不一致,应做好衔接工作。自2015年10月1日起,资金不得转入该投资账户。

账户的保险公司有最终决定权
与以前相比,这次最大的不同是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发言权。
旧条例明确规定,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和清算应当事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关联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时亦同;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关联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

新通知明确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和划分应符合通知要求和相关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变更或分割投资账户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上季度末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甲类公司或乙类公司;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和清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和清算的说明;账户描述应包括账户特征和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账户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方案、主要投资风险、资产托管情况、账户独立性和防范利益转移说明等。

市场人士认为,政策变化充分表明,中国保监会坚持前端开放、后端控制的理念,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监管。同时,它强调公开信息披露和建立防火墙以防范风险。
标题:投连险账户投资大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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