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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她向我们走来之前,我们喊了一千遍,催促了一千遍。随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的一项通知,对涉及并购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终于成为现实。

两部委化解个税难题  并购重组减压

“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已经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的背景下,该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合理税负的原则,完善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进入资本市场后,新的递延所得税政策的实施对提高并购效率、进一步激发并购活力、提高个人参与并购的积极性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一家经纪公司的资深M&A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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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付款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然后在上述纳税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公历年(含)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分期纳税政策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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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设立新企业,参与增资扩股、私募股权、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除企业所得税外,上述新政也是上海自贸区两大部门对全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所得税政策的推广和应用。在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同时,它将明显促进私人个人投资行为。,引导和激励。”北京的一位财税专家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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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项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的又一重大举措。早在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包括被收购企业购买的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权益和资产总额75%的权益和资产,以及被收购企业的权益支付金额,当满足不低于交易总额85%的条件时,可以采取特殊的税收处理,即对交易中的权益支付收入征收递延税项;在去年底发布的通知中,两个部门大幅降低了相关门槛,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获得的股权或资产比例从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同时明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所得税政策进一步覆盖了个人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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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业内有一种“声音”,要求个人对非货币资产投资进行递延税款支付。在今年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上市司司长欧阳华泽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议授权财税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涉及企业并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建议延期缴纳与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近年来,个人投资企业参与并购越来越普遍。回顾以往的a股上市公司并购,作为上市公司并购对象的自然人股东在出售其股份以获取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或现金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然而,面对交易对手的潜在税收支出,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方案设计中往往采用“现金%2b股”的支付方式,以方便交易对手纳税,从而有利于并购的实施。 然而,也有目标股东由于方案设计不当和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而未能缴纳高额税款的情况。魏碑通信(报价002148,咨询)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公告称,由于相关税务机关要求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重组交易的目标股东蔡红兵在内的6人无法按要求缴纳相关金额,最终导致交易无法继续,重组失败。如果当时实行了新的纳税政策,公司可以分期纳税,公司的重组将会产生另一个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递延所得税政策对并购的促进作用将在近期得到体现,预计SDIC中路(报价600962,咨询)将是这一政策红利的第一受益者。根据SDIC中路此前披露的重组计划,公司计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江苏环亚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估值为20.5亿元人民币。出人意料的是,今年2月,由于重组交易对手张敬涛及其配偶徐芳因转让江苏环亚61.55%的股权,不得不缴纳高达2.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导致资金来源出现问题,直接影响重组的成败。因此,自2月中旬以来,SDIC中国山东已暂停交易。 “我们已经注意到税务部门关于纳税的新政策。近期没有采取行动的原因是新政策将于4月1日实施。预计该公司将在近日披露相关进展。”来自中国SDIC和山东的相关人士昨日告诉记者。 根据SDIC中路今天发布的公告,在最近一次税务公告已经发布实施的背景下,公司于4月1日致函张敬涛,要求张敬涛立即向公司做出书面确认,确认个人所得税资金问题是否已经解决,是否有其他因素影响此次重组,是否有必要调整或终止本次重组计划。 显然,随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中国山东投资公司重组的僵局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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