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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超
5月30日,在由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北京金融法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和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证券法修改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表示,证券法应对调整后的证券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强调效率与安全并重。注册审查的时限和互联网环境下的/0/0调解值得进一步讨论。应明确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责任,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从源头上明确投资者保护规则,促进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议统一发行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励东方教授表示,应尽快结束证券发行登记审批的双轨制,证券法调整后的证券应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登记制度应适用于所有证券品种。事实上,债券风险较小,但它们采用审批制度,而股票风险较大,将采用登记制度,这是制度的路径依赖。将现行的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根本原因是追求证券法的效率,强调效率与安全并重。事实上,登记制度的核心不是放松监督,而是改变监督的重点和期限。

他认为,目前的注册制度改革方案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实际上是采用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备案的审监分离,是一种相互制约的模式,是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有机结合的证券发行审核模式。登记制度的制度设计重点应以信息披露监管为基础,完善信息披露的形式和程序,配合《证券法》的整体修订,完善证券定义、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退市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友星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降低成本、脱媒、实现网上注册,还有待探讨。建议将报名考试的时间限制改为30天,对相关的考试时间设定基本规则,并建立利用互联网进行报名考试的外部考试机制。

增加对投资者的保护
至于如何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厦门大学法学院肖伟教授认为,在推进注册制度的过程中,投资者要想做出决策,需要依靠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这方面应该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证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位专家表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监管不是任意的、主观的,股票的发行必然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法》应明确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责任,除非它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朱绵茂表示,许多人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他们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证券法修改时,除了明确发行人的责任外,还应明确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从源头上明确投资者保护的细则。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利表示,在投资者诉讼问题上,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是参与代表诉讼的原告代表,但集团诉讼与代表诉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发挥更大作用。
标题:专家建议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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