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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和邮购方式退还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无需说明理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局局长杨宏灿表示,规范网上购物等非现场购物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未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货物不适用、未经消费者确认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以消费者已拆包并检查受影响货物完好无损为由拒绝退货的;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退货,且商家有超过十五日的情形,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6条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还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机关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标题:新《消法》:网购商品7天内退货不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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