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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失业保险政策支持防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增加稳定岗位的回报
(1)根据吉恩施汗[2020]18号文件要求,被保险企业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复工延误、积极恢复生产的,将纳入稳定岗位回归的重点支持范围,并给予优先考虑。
(二)根据国发〔2019〕2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力度。为延长实施期限,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可以返还给未下岗职工或职工人数较少的参保企业。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和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政策的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确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身份认定条件和审查程序见《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稳定岗位返岗操作困难和恢复相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43号)
(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典[2020]2号、吉人社明典[2020]5号的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内,中小企业失业保险减息标准将从去年总体规划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不高于,放宽至不高于去年全国城镇普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投保人数少于30人的企业,扣减率将放宽至不超过员工总数的20%。
(四)加快稳定岗位回归工作进度。各级人类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加快稳定岗位回归工作。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边审核边宣传,加快推进。一般稳定后返回将在2月底前完成本地总额(金额)。30%,3月底前60%,4月底前80%,中小企业稳定岗位回归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6月底前地方稳定岗位有经营困难和恢复的企业有望稳定回归岗位。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恢复生产,满足产业发展方向。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当地总量(金额)的50%,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恢复运行困难有望稳定返回岗位。坚决战胜疫情,停止战争,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优化批准程序。企业在申请稳定岗位返岗时,不需要提供花名册、工资单、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等材料。
第二,实行延期缴费政策
根据冀发[2020]4号文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失业保险费,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6个月。在缓缴期内,不收取缓缴费,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的正常享受。
第三,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一)在疫情防控期内,因疫情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可将失业保险费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至疫情结束。
(2)根据吉恩施汉[2020]18号文件,因疫情无法及时申请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不受60天限制,但可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期。
(3)根据国发[2019]28号文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4)在疫情期间,根据吉恩施汉[2020]18号文件精神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规定,及时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及时解决因物价上涨造成的失业人员生活困难。
(5)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和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积极开展失业保险网上办理业务,有效保障网上申请渠道畅通,失业保险待遇不见面申请。
第四,继续降低利率的政策
根据国发[2019]28号文件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要求,2019年经省政府审查批准的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对县(市、区)工作的监督和落实,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按照“三个保证、一个统筹”的总体规划,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的防疫和防疫政策, 发挥失业保险在关键时期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渡过难关,确保政策落实,坚决打赢防疫斗争。
吉林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吉林省社会保险企业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标题:长春市流行期间社会保障费返还及缓缴政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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