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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6月1日起,外汇资金结算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将完全下放给企业。从支付结算到自愿结算

从2015年6月1日起,外汇资金结算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将完全下放给企业。

最近,为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规为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了避免汇率波动风险和促进国内投资的政策。

外汇资本金管制再放权外资企业可按需结汇

从支付结算到自愿结算

新规定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结算方式已经从过去的支付结算方式转变为自愿结算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银行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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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支付结算制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需要支付时才能结汇,新规定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无论需要与否都可以结汇。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在结汇方面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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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新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开立一对一的对应资本账户,即结汇支付账户,用于存储自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种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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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中国继续放松外汇管制."中国外汇投资研究所所长谭雅玲告诉《中国商报》。她认为,这样做可以增强企业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体验市场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选择结汇时间,这有利于企业的资金配置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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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定,结汇意愿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情况调整上述比例。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仍可根据支付结算系统选择使用外汇资金。

通知中的一些改革措施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容易用外汇结算资金投资国内股票。

根据过去的规定,以投资为主体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将其利润进行再投资。但是,在使用外币时,必须先查明投资项目,并在结汇前将外币转入被投资公司。但是,新规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投资规模直接结汇,也可以将待支付结算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转入被投资企业的账户,这使得流程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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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应承担真实性验证的义务,外汇局加强了事后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事后监管和违法调查等。

在资金使用中实行负清单管理

新规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外汇结算资金和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实行负库存管理。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一个国家以清单的形式公开列出一些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与中国过去实行的政府审批制度相比,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其优势在于外资企业可以对照名单进行自查,提高了外资进入的效率,减少了审批过程中不必要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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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是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有益尝试。在2014年7月批准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最新负面清单中,有139项特别管理措施、110项限制性措施和29项禁止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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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通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确定了四个不可触及的领域。

这些包括:不在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包括第三方垫款)和偿还已贷给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外汇资本金管制再放权外资企业可按需结汇

新规定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标题:外汇资本金管制再放权外资企业可按需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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