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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市修订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城市房屋安全监管的范围,《条例》明确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不仅包括城市房屋,还包括乡(镇)和街道辖区内的房屋。
按照“配送服务”改革的要求,近年来,经过探索,我市不断将地方住房安全监管责任下放到市区和开发区。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日常监管工作下放到乡(镇)和街道,明确了市区和开发区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乡(镇)和街道负责辖区内住房安全日常工作的职责。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在修订过程中,《条例》吸收了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规定了房屋安全负责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确定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完整性是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从保证房屋结构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和判断,是鉴定房屋安全状况的基础。《条例》借鉴了国外城市评估机构的市场化和政府备案管理的做法,规定本市从事房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这次对《条例》的修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实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由区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挖建地下室、加层屋顶等违法建设的,城市行政执法和规划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其违法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标题:新修订的《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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