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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龙晶纪管[2020]11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伊通河流域生态综合整治中黎明明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征用范围:东起南区丙午路,西至昌吉南线,南至规划四路,北至子游东路。
二。征收主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实施部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V.合同签订期限: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
六.搬迁期限: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
七.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8.如在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征用场地办公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明宅基地指挥部,办公电话:0431-81880361。
特此宣布。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标题:2020年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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