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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商品房全装修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对区、市条件成熟地区新建的销售用地预制房屋和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进行全面装修,同时鼓励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采用全装修。非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的详细内容如下:
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省内所有国家级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郑绩办发〔2018〕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郑绩办发〔2017〕55号),文件精神加快了商品住宅建设的绿色发展,避免了二次装修造成的资源浪费,最大限度地节约和利用了资源,提高了综合住宅水平。
1.本通知所称全装修商品房,是指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照吉林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全装修住宅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标准》(DB22/T5004-2018)的要求,对室内及公共部位的所有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进行装饰安装,厨房、卫生间等基础设施安装到位。
2.从2018年9月1日起,对区、市条件成熟地区新建的销售用地预制房屋和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改造,同时鼓励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采用全装修。非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整体装修的监督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体装修的监督管理;规划部门对新出让地块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的要求、面积和比例,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并依法加强规划管理。
四是明确全装修住宅楼各方的主要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全装修住宅楼的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共同完成整体装饰设计和建筑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采取现场、巡视和平行检查的形式,实施全面的装饰监理,并对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五、实施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的全装修住宅,总体规划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和装修设计,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和基础设施设计同步到位、同时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完全装修的住宅工程后,应当按照建筑设计的消防要求进行审查。
六、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按照装饰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和产品展示区,设置装饰施工技术展示区。样板房应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的参考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应低于样板房。鼓励建设单位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差异化的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鼓励采用菜单装饰,提供一定数量不同档次和风格的全装修房屋,促进标准化与个性化的协调,更好地满足个性化需求。
七、住宅的整体装修应绿色、阻燃,具有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的材料、部件、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文件和指标。要按照绿色建筑及其组装式施工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绿色建筑材料和绿色自组装施工方法的应用,加快“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组装式施工、成品装饰、信息化管理”的装饰产业化,全面提高我省商品房工程质量和质量。
八、全装修住宅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会审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塞、防破坏结构等有效措施,加强关键工序控制,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检查、 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有效防止“裂缝、渗漏、渗漏、损坏”坚持文明绿色施工,采用预拌砂浆和干法施工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和建筑垃圾的排放,妥善处理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减少建筑粉尘、施工噪音和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九、房屋的整体装修应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成品保护,施工单位应严格过程管理,加强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竣工验收后,在交付业主使用前,施工单位应采取定期检查等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保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测试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整个装饰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纳入住宅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装修完整的房屋应严格按照工程验收制度进行分区入户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装饰工程实施分户验收,并形成分户资料档案备查。
十一、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装修标准、选用的主要材料、零部件、设备、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等级、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等具体要求。建设单位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应包括装修进度、厂家信息、品牌、规格、性能指标、主要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质量等级、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保修期;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要求等内容。
十二、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应包括整个装修工程的竣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质量保修条款,施工单位应对整个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有效保护买方利益。
13.为支持全装修住宅的开发建设,全装修住宅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制度。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审批、审批、备案事项,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审和奖励活动,优先申报国家安居工程示范项目和住宅性能认证。
14.完全装修后的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损坏受力钢筋,拆除和改变水、电、气、通讯、防火门等配套设施。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以及在整个装修实施过程中未能履行保修义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标题:9月1日之后在长春购买的新房子都将全面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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